蔡概还:股权慈善信托承载家族的精神与希望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十四五”规划提出,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明确了以第三次分配为收入分配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确立了慈善事业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共同富裕中的重要地位。

 

十八大报告在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八条基本要求中间很引人注目地规定了一条,必须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

 

慈善信托作为与慈善捐赠并行的慈善途径和方式,将是助力共同富裕的一个重要工具。”日前,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主任蔡概还在接受《中国金融家》记者采访时如是说。以下为采访实录。

 

 

请您简要介绍下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现状,目前有哪些新特点和新模式?

 

蔡概还:自2016年9月我国《慈善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慈善信托得到了一定发展。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统计,截至2021年9月30日,我国慈善信托备案单数达654单,总规模为35.04亿元。

 

目前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具有以下鲜明特点:

 

一是积极助力脱贫攻坚。扶贫慈善信托表现抢眼,这几年来,以脱贫攻坚为主要慈善目的的慈善信托共设立269单,财产规模24.5亿元,占比达73.13%,扶贫济困成为慈善信托设立的主要目的之一。

 

实践中,信托公司利用慈善信托创新出了企业带动、收益分红、杠杆撬动、保险保障、教育扶智等扶贫模式。

 

二是积极助力抗击疫情。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慈善信托积极行动。自2020年2月中国信托业协会倡议发起设立的第一单“中国信托业抗击新冠肺炎慈善信托”落地以来,我国共设立抗疫慈善信托92单,总规模1.47亿元,积极助力抗击疫情。在抗击疫情期间,抗疫慈善信托的设立得到了监管部门、委托人、受托人的大力支持,总体突出慈善信托目的明确、定向满足委托人慈善需求、点对点为受益人服务等三大特征。

 

三是慈善信托目的精准多元化。除扶贫、抗疫以外,慈善信托在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保护等领域体现出慈善目的精准专业的特征。例如,中信信托2019年推出江平法学教育慈善信托和无虑慈善信托,聚焦法律教育。万向信托设立了2单永续型文化类慈善信托:“涓流慈善信托”用于资助文化传统、科学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及其他符合慈善法规定的目的。“移投行慈善信托”以慈善文化传承与教育研究、家风家道建设等为目的。中医郭博信先生捐资设立“五矿信托—三江源—郭博信中医药慈善信托”,用于中医药学术研究、交流、文化普及与发扬、医药扶贫等领域,是我国首例中医药慈善信托。

 

总体来说,这几年来,我国慈善信托依法合规开展,不断创新模式,开拓慈善信托财产来源,助力脱贫攻坚,服务人民美好生活。

 

慈善信托在促进共同富裕中能发挥哪些重要作用?

 

蔡概还:首先,慈善信托是社会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一种途径和方式,是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我国出台《慈善法》专章规定了慈善信托。但直至当前,仍有人把慈善信托等同于慈善捐赠,认为慈善信托是慈善组织的竞争对手、慈善信托是保值增值的工具,甚至认为慈善信托是金融产品等,这些都是对慈善信托的误解和偏见。

 

准确地说,慈善信托是人们参与公益事业的一种途径和方式,其核心要义是慈善信托财产的本金和收益要全部用于公益事业。根据《信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这意味着,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慈善信托,就不能再将该财产拿回来,而必须全部用于开展《慈善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慈善活动。

 

其次,发展股权慈善信托,能够实现民营企业控制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有效分离,是助力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的财产,既可以是资金形态,也可以是股权、不动产等非资金形态。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居民总资产574.96万亿元,其中股票及股权资产170.21万亿元,占居民总资产的比重达29.60%,是仅次于住房资产的第二大居民资产类型。

 

股权作为中国高净值客户的一大财富载体,在居民财富结构中将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未来,我国社会财富的形态将以企业股权为主,包括上市公司股权和非上市公司股权。

 

如何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前提下,让企业家以股权类财产参与公益事业?

 

蔡概还:股权慈善信托是一种重要的途径。股权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拥有的企业股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股权慈善信托设立后,股权作为初始信托财产,其财产属性由私人财产转变为社会公共财产。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慈善信托财产的股权可以不动用,不影响企业家对民营企业的继续经营和实际控制。也就是说,公司的控制权仍然可以掌握在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手中,可以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将企业的经营管理传承下去。同时股权慈善信托的公益特质能够激励家族企业继续创造财富,有效避免下一代创富动机的枯竭,防止家族衰败或者衰亡。可以说,股权慈善信托承载家族的精神与希望,进而成为国家和社会进步的动力。

 

在此基础上,股权慈善信托用每年产生的股权分红来开展公益事业,并由此让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这也正是境外诸多家族和富人采用的企业公益模式。同时,慈善信托的期限没有限制,理论上可以永久存续。因此股权慈善信托不是一锤子买卖,它有利于民营企业长期稳定的经营管理,使其作为一个活水源头,发挥先富帮后富的作用,积极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慈善信托与家族信托相结合,一方面可以满足家族成员的生活需要,同时还可以满足更多的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充分发挥慈善事业第三次分配作用。

 

今后,慈善信托还可以进一步创新发展,与家族信托相结合,开展公益余额信托、慈善先行信托、利益分成信托等新类型,让家族成员享有小部分信托利益,大部分信托利益用于公益目的。其中,用于公益慈善部分可享有税收优惠,没有用于公益慈善的部分不享有税收优惠。

 

当前慈善信托发展还存在哪些问题?

 

蔡概还:首先,发展后劲不足。我国设立第一单慈善信托之时,大家普遍抱有乐观态度,认为慈善信托作为一种社会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新途径和方式,会得到较快发展。实际上并没有达到这一预期。特别是2020年以来,慈善信托发展呈现增长乏力的现象,今年1-9月新备案109单,备案规模1.48亿元,无论是新增单数还是新增规模,都不及往年。

 

其次,未出台慈善信托专门的税收配套政策。慈善信托在税务方面面临的各种问题,极大地降低了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意愿和积极性。《信托法》第六十一条明确了“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慈善信托,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这再次重申了国家鼓励慈善信托发展的基本立场。为鼓励慈善信托发展,《慈善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均提出了相应的促进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税收优惠,例如《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但是,这一规定过于笼统,不够具体,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此外,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仍然欠缺。慈善信托的资产隔离依赖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实现除了依赖《信托法》关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信托财产有别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自有财产等)外,就是依赖于信托财产登记,通过书面登记把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财产打上“信托”的烙印,并对外彰显为具有独立性的“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登记后,才能更好地受到《信托法》关于独立性规定的保护,更充分享有信托财产资产隔离的制度优越性。目前我国还未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以股权、房产等财产虽然可以设立慈善信托,但会有一些法律上的瑕疵。怎样把非现金资产装入慈善信托,是目前发展慈善信托的一大阻碍,国内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对慈善信托甚至是整个信托业都产生了明显制约。

 

为推动慈善信托事业更好发展,您有哪些建议?

 

蔡概还:2016年出台的《慈善法》中专章规定慈善信托,是为了增加人们参与公益事业的途径和方式,让人们做慈善时有更多选项,满足人们的公益需求,更好地服务人民的美好生活。建议今后进一步破除各种障碍,大力发展慈善信托。

 

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进一步理解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的互补关系,两者都是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载体。2016年通过的《慈善法》给人们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即以慈善信托这一全新的公益方式,满足人们不同的公益载体需求。这意味着,人们在参与公益活动时,既可以选择慈善捐赠,也可以选择慈善信托。同时,加大培训力度,让更多的机构和个人了解慈善信托。

 

目前,慈善信托委员会已与万向信托联合成立慈善信托研究基地、与光大信托成立慈善信托创新实践基地,与百瑞信托成立了慈善信托推广示范基地。

 

二是建议加快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具体包括:建议制定慈善信托财产登记的管理办法;制定信托财产的过户制度;明确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外,目前《慈善法》正在进行修订,建议总结这几年慈善信托的实践经验,进一步使相关规定合理化,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慈善信托主要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主体,其税收问题看似复杂,但可以简单处理,因为我国法律规定慈善信托的本金和收益不能用于非公益目的,从实现慈善目的的实质来看,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本质上是一样的,因此对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比照慈善捐赠执行即可。

 

三是建议慈善信托备案宽紧适度。慈善信托备案尺度如何把握,主要看申请备案的慈善信托是否符合我国信托法、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审查三个方面的内容:信托当事人或者范围是否明确;慈善信托财产是否明确;慈善信托目的及其实现路径是否明确。对于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要求的地方,不宜在备案中强加给慈善信托,并因此削弱慈善信托的个性化安排和灵活性。

 

未来,假设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备案后的慈善信托享受税收优惠。在此情形下,建议对慈善信托实施实质性备案审查,条件允许时可学习英国由慈善委员会统一注册的做法,提高备案的效率和专业度。目前,在慈善信托相关税收优惠还没有出台的前提下,建议慈善信托的备案宽紧适度,以促进发展作为备案的宗旨和目的。

 

最后,加强慈善信托的行业自律。《慈善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信托公信力,促进慈善信托事业发展。2016年11月,由慈善组织、金融机构和专业工作者倡议发起、共同参与的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正式成立,旨在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完善慈善信托行业标准,推动行业自律。

 

今后,慈善信托委员会将进一步促进慈善信托应用与普及,为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提供更畅通的途径,推动我国慈善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中国金融家